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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1.促进经济发展
保险在经济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险通过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帮助个人或机构在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发生时避免经济危害。这种经济危害,对于个人来说,只是经济困难,但对于企业来说,就可能是破产.按照马克思的产业资本循环理论,产业资本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形态;三种形态的资本在空间上同时并存,在时间上依次继起;产业资本要顺利循环,要求三种形态的资本能够顺利地相互转化。保险发挥其经济补偿作用,可以保证三种形态的资本顺利地转化,不会因灾害事故造成产业资本循环的停滞或中断,从而有利于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和稳定。例如,1998年6月,北京某化工厂发生设备爆炸事故,损失惨重,由于购买了保险,在爆炸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公司赔款1.5亿多元。又如,1998年8月,青海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某水电站受损严重,由于购买了保险,在受损后获得保险公司赔款4000多万元。这些赔款及时弥补了企业的损失,使它们很快渡过难关,恢复了生产。
保险的作用不仅表现在经济补偿上,保险的最基本的作用是转移风险。通过购买保险,投保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将风险承担下来,同时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这样,投保人花少量的钱,就把风险转移出去了,解除了生活、生产等活动中的后顾之忧。如,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使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银行能维护其贷款的利益,这样,住房抵押贷款才能顺利地开展,房屋的开发商才能顺利地销售住房.又如,货物运输保险使出口商能保证对出口商品的经济利益,这样,出口商才能顺利地出口商品。保险发挥其转移风险的作用,促进了生产与贸易活动的发展和繁荣。
保险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承担着补偿灾害损失的责任,从企业经营管理和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必然要关心保险财产的安全,积极进行防灾防损工作。保险企业运用自己长期处理危险的经验和专门知识,指导企业的风险管理,向被保险人提供防灾咨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同时,还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防灾基金,资助有关部门增添防灾设施,开展灾害研究。通过上述种种工作,既可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或缩小灾害损失的程度和影响,使社会财富少受损失;又可减少保险赔款支出,稳定保险经营,从而实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保险公司可通过收取零星的保险费,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建立起庞大的保险基金。由于保险费是事先收取的,而保险赔款是于灾害事故发生后支付的,且灾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和规模都是偶然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有一笔相当大的保险基金处于闲置备用状态,对于带有储蓄性的长期人身保险更是如此。这笔巨大的、处于闲置备用状态的资金,用于购买有价证券、进行资金拆借等,既有利于加速保险基金的积累,也有利于经济发展。
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分工精细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在风险管理上实现了专业分工的高效率,具有规模经济。现代工商业的发展,保险功不可没。特别是商业保险,在实现自身效益的同时,对减轻经济的波动,促进经济的发展,发挥着无可取代的作用。
2.保障社会稳定
保险通过分散风险及提供经济补偿,在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公民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安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常使个人或家庭遭到损害,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些不稳定因素会使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具有未雨绸缪、有备无患作用的保险,通过保障个人及家庭的生活稳定,消除了这些不稳定因素,从而维护了社会生活秩序的安定。
除个人和家庭外,企业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通过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可以保障企业在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补偿,从而迅速恢复生产。同时,为防止因灾害事故发生而导致营业中断造成预期利润受损,企业还可购买企业业务中断保险或利润损失保险等险种予以预防,以保障企业的经济生命得到延续,社会生产得以正常进行。此外,企业还可用参加保险的方法,将其对社会公众的责任转嫁给保险人,也可通过雇主责任险或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保险等手段,将对雇员的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的派生职能之一——防灾防损,在客观上起到了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险人通过与公安、消防、交通、水电、农牧渔业、地震、气象部门的配合,开展防火、防洪、防震和防止交通事故等宣传工作,提高了投保人对防灾防损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参加当地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委员会等安全组织,做到互通信息,搞好部门间的防灾防损工作;保险人还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地区性或行业性安全联合检查、冬春两季防火检查和夏秋两季防汛检查等,帮助投保人消除事故隐患;结合承保、理赔工作,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拨付防灾补助费,用于防灾防损专职部门添置设备、防灾宣传、修建防损设施,使企业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即稳定了企业生产,也保障了社会安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分配逐步由国家计划让位于市场。人们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方面的风险,按照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将从计划经济模式逐步转变到市场经济模式,改变以往由国家财政统包的做法,成为很大程度上由个人分担。社会保险虽然对这些风险进行保障,但其保障水平较低。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目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基本养老保险由于考虑到不同阶层的承受力,其保障水平有限。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开办了商业养老保险。由于商业养老保险可覆盖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以及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三资企业中方员工等,而且保障水平可以由投保人自己决定,因而较好地解决了个人年老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使他们得以免除后顾之忧,安心生产,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再如,在医疗方面,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医疗的需求日益增强,但昂贵的医疗费用又往往使人们难以承受。通过保险手段,把从投保人手中收取的保费聚集起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从而把风险分散到广大投保人身上,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我国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开办了各种医疗保险。
大力发展保险事业,不仅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其稳定社会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3.促进改革开放
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使我们更加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也就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改革政策和措施都是以市场为导向的。这就要求保险业及时作出回应,积极配合各项改革,抓住这些改革所提供的机会,适时推出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保险产品,满足社会新的需求。比如,住房制度改革以后,人们将自己购买住房,而住房有可能遭遇各种灾害的风险;医疗体制改革后,医疗费用支出将更多地由个人负担。保险能不能及时开发出承担这些风险的保险产品,直接关系到上述改革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因此,充分发挥保险业的作用,加快保险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
4.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由于国际贸易经济涉及到国家、地区间的经贸往来,货物往往要经过海洋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等若干环节,因而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也较大,这就使保险成为必需。为此,我国开办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海上运输中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共同海损发生的损失及费用。这里涉及到的自然灾害主要有雷电、海啸、地震、洪水;意外事故主要指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品碰撞,以及火灾、爆炸等;费用损失则包括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受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在避难港由于卸货、运送货物、存仓而产生的特别费用,还有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则承保在内陆和采用航空运输方式中货物的损失。这些险种保护了国际贸易中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了国际贸易顺利开展。
5.促进科技创新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能极大地推动生产力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但在科学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中,会不可避免地伴有风险发生。比如,一项新的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需要支付很大的费用,在未来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投资者不可能没有顾忌;在新技术、新产品实验过程中,科技人员可能会碰到人身安全问题。
要调动科技人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开发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降低或转移新技术开发应用中的各种风险。增强各方面人员对开发应用新技术的安全感,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放心地从事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广。保险可以为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与推广起到保驾护航的经济补偿作用。例如,石油、天然气勘探及开发是一种高科技、高投入、高难度、高风险的作业项目,特别是海上勘探和开发作业,不仅风险大,而且极为集中,在作业过程中任何一次事故都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的。为配合N石油勘探部门与外国石油公司合作勘探和开发中国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解除石油勘探作业人员的后顾之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起开始承保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及开发作业,为石油勘探作业提供保险保障。除此之外,我国保险公司还承保了核电站建设、卫星发射等高科技领域的项目,一方面保障了高科技建设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业务范围。
保险公司能够为生产安全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提供广泛支持和服务。例如,199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第七棉纺厂共同研制成功XLF90?型无火花细纱落纱机电源滑动装置,解决了棉纺行业落纱过程中长期存在的爆火花引发火险的技术难题,并获得国家专利。
保险为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服务的同时,也为自身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因为开展这类保险业务需要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要求,这在客观上对保险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有利于推动中国保险业向更高的水平发展。如卫星发射保险、海上石油勘探保险、核电站保险等高科技领域的保险业务,不仅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而且必须具备相应的保险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以卫星发射保险为例,人造卫星是一个精密、复杂的航天器,卫星一经发射,任何微小的局部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整个飞行任务的失败,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公司要有能力根据发射卫星的不同要求,明确保险责任,合理确定保险金额、保费及保险期限等,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拥有一定的专门人才以及技术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最早于1985年为国内的实用通信卫星、遥感卫星提供保险。其后,中国各保险公司的卫星保险业务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如1990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中国长征三号运载火箭发射亚洲一号卫星,保险金额为1.2亿美元,期限为点火后365天,这是中国第一次承揽发射国际商用卫星,标志着中国保险业在卫星发射中的服务范围、承保、理赔技术等方面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又如1995年1月,中国N太平洋保险公司为香港亚太通信卫星公司承保了亚太二号通信卫星的发射保险。该卫星在我国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发射时突然爆炸,卫星火箭全损。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承保和分保、技术评定、风险评估、保单设计等方面,严格按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进行,由于在国际再保险市场建立了可靠的分保渠道,这一财产险和责任保额分别为1.6亿美元和1亿英镑的卫星理赔工作在短短的50天内完成,极大地提高了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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